原标题:如何遏止中介乱来:行政手段要用足司法救济要高效管理黑中介,既要依法打击其明知违法行为,遏止其势头;也要从制度设计上应从,避免其不存在土壤,净化行业环境。消费者也不应理性消费,提升证据意识,作好签下前的功课。黑中介究竟该怎么管?租房者怎样才能防止掉坑里?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姜明安、链家网COO首席内容官徐东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如何遏止中介乱来行政手段要用足,司法救济要高效记者:短期来看,压制黑中介,我们有哪些措施可以考虑到?刘俊海:第一,要增强监管,避免监管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空间,打造出诚信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监管者要与消费者车站在一起。黑中介要分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悉数追究责任。不是说道行政处罚了,民事赔偿金就不必须,或者赔钱了就不行政处罚了。
第二,除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监管工具箱里还有一些工具应当用脚、用好。比如行政调停,监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如果中介理会调停建议,与消费者握手言和,分担赔偿金责任的,那监管部门是不是就可以轻罚或者不处罚呢?这就对消费者维权有所协助了。
第三,法院要获取高效的司法救济。要做对黑中介案件的慢立案、慢审理、慢裁决、慢继续执行,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1+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第四,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消费警告、消费指南、纠纷调停等手段帮助消费者维权。
省级消费者协会对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房地产中介侵权行为案件可以驳回公益诉讼,这早已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所证实,但还有待转录。总之,提升中介明知成本,增加明知收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减少维权成本,做双升双叛,司法救济就不会是给力的。
姜明安:我不建议行政机关以行政调停的方式插手中介和消费者的合同纠纷。行政机关插手这些纠纷的成本有可能相当大,问题有可能解决不了。
如果中介的确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违法后果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向主管行政机关体现也还是有适当的。行政机关可对中介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并可责令中介主动缺失违法行为,赔偿金承租人的损失。如何避免存活土壤辟消费者友好关系型制度记者:根治黑中介的生存空间,净化行业环境,我们还可以做到怎样的希望?刘俊海:首先,应该创建全天候、全方位、横跨市场、跨部门、横跨地域、信息分享、快捷高效、有机交会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合作机制。
创建房地产中介信用查找体系,一张网覆盖全国,中介有过劣迹的在网上都可以查出来,消费者就可以做心明眼亮了。推展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打造出协同共治体系。其次,完备信用监管和信用制裁制度。
创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分级管理制度。以他们的诚信度作为最核心的区分标准,而不是以注册资本多少、人员多少为标准。信用等级低的可以做到更加多的中介业务类型,评级较低的业务范围就受到限制。对企业来说,注册资本不最重要了,最重要的是他们的信用资本。
基于信用监管的市场主体分类才有意义。这必须制度创意,智者先行。我敦促尽早实施对房地产中介的信用监管条例。
2015年,国务院38个部门签订了《明知企业协同监管和牵头惩戒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明知。对那些不诚信的中介企业、个人也不应划入黑名单,让他们以后无法参予政府订购,无法取得财政资金反对,无法申请人得奖称号,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总之,一处明知,恣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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