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黄一川有精神疾病但认为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3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杀害孩子早有预谋曾到多地幼儿园小学踩点黄一川再过几天就满30岁,湖南科技大学毕业后,他工作6年换过20多家单位,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
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到上海,暂住在浦东东明路的一家小旅馆。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但他对此解释道,“买刀的原因是没有安全感,用于防身。
”此前曾有说法,黄一川杀人是临时起意。但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黄一川杀害孩子早有预谋,他曾经去过广州等多地的幼儿园、小学实地踩点并拍照;在上海,也曾经去过高安路一小、市立幼儿园等学校门口踩点。
最终,黄一川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觉得“这所学校高档、家长地位高、条件好”。当天上午6时左右,黄一川就提着装有斩切刀的塑料袋,乘坐公交车出门;8时许,来到世界外国语小学门口。看到学校门口保安戒备森严,他选择了离学校有一段距离、人较稀少的附近窥探,伺机对学生砍杀。他在马路旁逡巡了3个多小时,寻找下手的机会,一直到中午11时30分许,看到有几名小学生一起走来,觉得找到了机会。
于是,他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来到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突然拿出砍刀朝孩子后颈等使劲砍去,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受伤。谭某某母亲发现后冲上前去阻止,也被黄一川猛砍砍伤。
打不过欺负他的人才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行凶后,家长的呼叫引来了周围的群众和安保人员。黄一川作案后本来将砍刀扔在地上,见状又拿了起来;后来,他又将砍刀放了脚边。
一名男性学生家长试探着上前,趁其不备将他脚边的砍刀踢掉。周围群众和安保人员随即将他围堵,并当场抓获。在法庭上,说到砍孩子的动机,黄一川表示,找工作不顺利,而且他之前受到同事等“欺辱”“伤害”,还有人多次说要弄死他。“冤有头债有主,为什么不找欺负你的人报复?”被害人律师质问他。
“他们比我个子高,我打不过他们,所以选择矮小的小学生下手。”黄一川犯罪逻辑令人发指。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据财新网报道,5月23日上午的宣判只简单进行了半小时左右,期间黄一川显得非常冷静,未出一声。结果宣布后,其父母非常激动地喊着“上诉”,黄一川一次也没有回头看过旁听席。
综合新华社、《新民晚报》律师说法精神病人杀人也要担责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世冰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海“6·28”杀小学生案被告人的黄一川仅仅为了泄私愤报复社会,就向小学生行凶,而且砍杀致使两人死亡。综合其犯罪动机、行凶对象、行凶手段、时间和地点,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行为极其残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也是巨大的,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即使被告人有精神疾病,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在行为时没有因为精神病发作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王世冰律师说,人们经常认为“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只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而实施的作案行为,才有可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而轻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都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即使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果他们的病情减轻或者是在恢复期或是间歇期触犯了法律,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死刑。
但是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在具体适用中极其慎重,更别说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我们都知道,我国几次修改刑法都在不断删除部分罪名的死刑,目前死刑基本只存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中,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犯罪中。同时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如果要适用死刑也是首选死缓。因为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在我国仅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而且是该犯罪之最恶劣之情节。
换言之,只有综合所有主客观情节,能够证明被告人不可能被改造向善,才能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黄一川被判死刑,真的是罪大恶极!相关案例患精神疾病并不能“免死”精神病人能不能被判处死刑?答案是可以!华商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关精神疾病患者获死刑的案例不在少数。
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杀女儿9岁同学判死刑今年3月1日,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处瑞安“林建厦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林建厦死刑。2018年9月19日下午,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发生小摩擦,林建厦因叶某某未按其要求公开向女儿道歉而起意报复。同年9月21日16时15分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进入叶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小学,将其带至男厕所并残忍杀害。
经鉴定,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剥夺一家4口生命判死刑2018年10月1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一审判处泌阳“11.11”灭门案被告人蔡秋生死刑。蔡秋生因怀疑在东莞打工时,由于周俊夫妇致其被工厂辞退,遂产生杀死周俊家人的念头。2017年11月11日上午,蔡秋生来到周俊父母家,拿了一把木柄镢头朝正在大门楼里站着的被害人周新哲、陈秀芝头部夯了数下,之后蔡秋生来到厨房分别朝在厨房灶台边的周长毛和周静头部夯了数下,致四人当场死亡。经精神病院医学鉴定,蔡秋生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蔡秋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秋生作案时仍有较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
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综合考量蔡秋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期间患精神病超市捅伤9人判死刑2016年1月21日,南宁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11·27”超市杀人案被告人周凌俊死刑。
2014年11月27日,周凌俊从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少了部分商品,返回超市要求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心生不满,随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收银员曾某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造成7人重伤,2人轻伤。经查,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疾病,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主要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抢救的结果,并非他杀人手段有所节制。
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华商报记者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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